[78]但对于效果裁量基准而言,其对于法院的影响力就极其微弱。
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在追求方法自觉和理论建构的过程中,也在积极回应着政治现实并不断凸显出深沉的政治情怀。可见,我国宪法实施呈现出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人民力量为基础、以宪法监督机关为专责主体,并由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立体化格局
不仅可以展现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历经多年发展所发生的深刻变化,而且有助于探究发生这些变化的动力机制与深层根源。正是由于我国宪法实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宪法实施的中国经验和方案展现出了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并为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凝聚宪法共识以及实现话语体系的有机统一和高度融合,提供了坚实的历史依据、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宪法实施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至于究竟如何实施,则不成为一个问题。宪法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文本中的所有内容包括各项原则、规则、制度,其结构中的各个部分包括序言和每个条款,自然都应当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不过,也应当看到,尽管宪法学研究已经改变了过度沉湎于对政治话语的注解或者刻意与政治话语相隔绝的状态,但如何在倡导理论研究的主体意识和本土关怀时,不断增强学术反思能力和建构能力。
不过,虽然演进脉络是本文重要的观察视角,对相关话题的讨论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顺序,但本文并没有严格按照传统研究范式进行分阶段、分时期的条分缕析,而主要是围绕有关宪法实施的不同主题进行聚焦式地讨论并在相关主题之下尽量呈现出一定的时间性特征,历史线条和时间节点并不是本文逻辑结构的关注重点。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不仅引领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主导着宪法实施的整个过程和塑造着宪法实施的基本形态。然而,这种过于‘政治化的宪法学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使得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宪法学难以形成具有独立专业性的学术领域和话语体系,当然也难以对实践进行建设性的理论检视与观念引领。
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不仅引领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主导着宪法实施的整个过程和塑造着宪法实施的基本形态。这就需要认真对待宪法和宪法实施的自身规律与内在逻辑,加强宪法实施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促进各种体制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和优化选择,充分激发学术研究的探索精神与创新活力,主动汲取学术话语中的思想智慧和真知灼见,努力实现政治导向与理论研究之间的同频共振,从而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伟大实践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如,自政治话语正式吸纳了合宪性审查这一高度学术化的概念以来,学术界迅速从不同角度对其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合宪性审查已经毋庸置疑地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热点和主流术语。显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是加强宪法实施的关键棋眼和着力点。
具体到宪法实施问题上,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学术话语开始与政治话语相对分离,研究视角从宪法实施的政治化保证,逐渐转向宪法实施的法治化路径。政治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开始充满法理色彩,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则日益凸显政治关怀。
这不仅是因为,在一般意义上,宪法实施浓缩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理念、法治形态、法治道路、法治模式,集中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政治体制。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党关于宪法实施的认知与定位,是关于宪法实施的最重要、最正式的观念表达,并主导着真实世界的宪法实践。宪法学研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多元开放的方法论立场、自觉主动的学术反思精神,并开始建构具有独立学科意义的概念范畴和知识体系。面对宪法实施中出现的一系列理论困惑和实践难题,围绕宪法的司法适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的本土化与开放性宪法的规范性与适应性等议题,学术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内容提要:宪法实施作为各种原理、规则、制度、实践交织叠加的概念群与问题域,几乎涵摄了认识和解释中国宪法问题的所有视域及议题。实际上,我国现有一些法律制度为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等成为宪法实施主体提供了广阔平台。可以说,宪法实施涵摄了宪法实施的主体、对象、路径和方式等一系列制度构成要素,并辐射和延伸到宪法的概念、渊源、价值、功能等一系列宪法基本原理。面对宪法实施中所出现的种种理论和现实问题,宪法学研究开始认真地进行深入思考与积极回应,并在谋求学术性和专业性过程中,开始自觉地为重新审视和解读政治话语注入本学科的规范价值和理性诉求,致力于探讨宪法实施制度变革的法理依据与可行路径。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逻辑起点、理论原点和目的性价值,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宪法领域的展开和体现。当然,把宪法实施主体聚焦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仅是因为其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缘故,更重要的是,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法职权。
但是,远离了深具本土特色且主导宪法实践的政治话语,简单依托比较法资源而展开的理论研究,也许在塑造和凸显宪法学的专业性方面成效是显著的,但其对现实的解释与回应能力却明显不足,在实际操作和具体应用方面更是乏善可陈,由此使得学术研究中的宪法话语和政治实践中的宪法话语难以兼容和贯通,甚至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张力。从两种话语的表述高度重合来看,此时的宪法学研究尚未形成独立的专业性话语体系,其主要工作基本上就是根据政治话语的表达内容和方式,而对宪法条款做简单的字面解释和知识普及,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宪法的认识和了解。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与违宪审查有交集的另一种法律化思路,便是宪法司法化的主张。从历史维度看,近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宪法问题不是如何去确认一种自生自发的宪法秩序,而是如何面对风云激荡的社会大变革、大转型。而有的学者为了消解宪法司法化可能引发的违宪审查纷争,则从策略上主张将其局限于由法院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上的公民私权冲突,即通过宪法的私权诉讼来实施宪法。按照认识论的理解,似乎应该首先关注和回答的是何谓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尔后才是宪法实施的怎样以及宪法该如何实施。因此,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不仅是理论研究持之以恒的学术追求,同样是执政党所鼎力践行的法治理念,由此使得宪法实施在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中有了必不可少的互动基础和前提。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实施主体如此广泛,这显然有助于破除笼罩在宪法上的玄虚感和神秘感,使宪法实施能够从一种高高在上的悬空状态落地为一种全社会都可以实实在在感受到的生活和经验,从而有助于增进宪法与社会的亲和力。
政治话语中对宪法实施的阐述,其基本立足点就是统筹兼顾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既在法律意义上重视通过规范化途径与方式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也在政治意义上强调宪法实施必须牢牢坚持的政治方向和根本前提,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不仅可以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和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同时也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了生动具体的实践根基与实现路径。
该主张曾一度为学术界所热议,并且有过相对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蔚然成为强势话语体系。同时,这也预示着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相互关系的未来走向。
惟其如此,宪法学研究才能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活力,并推动中国的宪法学向中国宪法学的实质性转变与跨越。由此而引发的关于社会现实的变动性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之间关系的思考,迄今仍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时代课题。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亦即,宪法遵守和宪法执行是宪法实施的两种基本方式,而其中宪法遵守显然可以为上述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提供一种论证支持。
三、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的关联与互动:从历史走向未来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三)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良性互动的未来走向在经过多轮讨论和争鸣之后,尽管学术话语中关于宪法实施的不同理论言说在概念工具、论证逻辑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差异,但显然都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和深沉的政治情怀、坚韧的理论执着和强烈的问题意识,都极为重视隐藏于宪法内部或寓于宪法背后的法治精神与政治理念,并致力于对我国的宪法实施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建构。
在政治化实施中,执政党既要确立宪法实施的政治方向、基本方略和重大举措,建构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营造宪法实施所必需的法治环境、社会基础、文化氛围,还要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切实把宪法的规定和精神贯彻落实到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从而引领和推动宪法实施不断向纵深发展。如,《立法法》规定,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宪法实施的本意在于通过积极的主动作为而使宪法规范转化为社会现实,这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宪法行为,只能由特定主体基于法定职权而为。政治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在主导真实世界的宪法实践的同时,也在认真吸纳着理论研究的有益成果并日益展现出深厚的法理意涵。
通过制度建设来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新时代宪法实施话语重心的显著变化。这些重要论述不仅丰富了宪法的价值意蕴与理论内涵,更凸显了宪法鲜明的时代精神与中国逻辑,从而成为准确思考和解读中国宪法的科学范式与思想指引。可见,对宪法的不同认识,直接决定着关于宪法实施的不同学术立场和研究进路。其中,合宪性解释备受青睐,甚至被认为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佳方式。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具体承担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工作职责,从而在组织机构方面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这就决定了宪法实施路径不可能是非此即彼的排他性选择,而是呈现出一种政治化实施与法律化实施同步进行的双轨运行格局。
在此意义上,把由谁来实施宪法这样一个宽泛的问题聚焦为宪法实施由谁来主导,或许更能回应宪法实施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因此,辨析宪法实施的前提,首先在于回答什么是宪法。
在这一过程中,宪法的政治性和宪法实施的政治逻辑被重新纳入宪法学研究视野,并逐渐成为一种备受瞩目的新的研究范式。宪法同党、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制定和实施宪法,……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